湖北省委省政府近日作了这样一个“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以改进党委与政府的工作。该文规定,对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涉及湖北省的批评性报道,有关地方、部门必须在报道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向省委与省政府的监察部门作出情况反馈,并及时调查处理。”朱慧松先生即写了一名为《对地方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必重视?》的时评(见4月21日的《人民网》),对湖北省委省政府这样的“规定”进行了“笔伐”。
不能说朱慧松先生的“笔伐”一点道理都没有,而是说,这种“笔伐”已经近于“苛求”了,我们的时评总不能将地方政府弄得干什么都是横竖没有理、做什么都不对的尴尬境地吧。
凭心而论,湖北省委省政府近日所作的这样一个“规定”,对社会正在大力倡导的舆论监督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体来说是应该叫一声好的。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随着社会监督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的发展趋势,我们社会的一些“跟不上趟”的地方政府采取了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对来自中央的主要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的“批评性报道”采取一种“装作不知道”的态度,即只要中央领导不直接点名,我就是不理不睬、不闻不问、不声不响、不行不动,我就是“高度沉默”,看你怎么办?二是加紧对自己权力控制下的主要新闻媒体(如地方性日报、地方性广播电台、地方性电视台等)实施“严厉的新闻管制”:不许转发,不许作同样性质的评论,甚至下令故意唱反调:越是对被批评的单位就越是组织力量唱颂歌,因而在其权力控制下的主要新闻媒体也“装作不知道”,也与地方政府一样,亦保持“高度的沉默”……
所以,有人就这样“戏说”:我们如今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像“远程战略洲际导弹”那样,“只具有阻吓性的威慑功能”。
“戏说”有时是“胡说”,有时却是一种“不乏智慧的形象比喻”。
面对一些地方政府对来自中央的主要新闻媒体采取“装作不知道”和“高度的沉默”的态度,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有关地方、部门必须在报道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向省委与省政府的监察部门作出情况反馈,并及时调查处理”之“死规定”,就很具有进步作用了,这就是说,若是你再是“装作不知道”,再是“高度的沉默”,那么,就等于是与省委省政府顶着干,在中国的官场,“天高皇帝远”现象决不是个别的,一些地方“父母官”可以完全漠视中央权威、却不能无视自己“顶头上司的权威”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湖北省委省政府的这一“规定”打破了官场这一现行的“潜规则”,因为来自中央的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虽不是中央精神本身,然而却不乏中央声音的传递。
此外,还必须看到的是,舆论监督的开展与发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肯定要有一个“由中央向地方的扩展阶段”,实在是急不得啊。为什么?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北京毕竟是政治、文化中心,其中集聚着一大批忧国忧民忧社会的“文化人”,这批人不仅敏感、尖锐和嫉恶如仇,而且还有着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敢死队精神”,他们是当今“批评性报道”的中坚力量,必然是他们先打破舆论监督的沉寂,是他们首先吹起了“冲锋号”;二是北京的一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集聚着一大批对中央精神领会透、社会责任感强、编辑水平高的新闻工作者,他们不受地方利益的制约,亦不受地方“父母官”的权力管束,因而他们的“批评性报道”对社会丑陋现象最具有“杀伤力”,应该说他们必然是掀起社会舆论监督热潮的主要力量;三是正因为北京的“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监督中的榜样作用,所以它必然吸引了全国各地对舆论监督热心的“文化人”,当今北京的“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之所以显得“轰轰烈烈”(只是“相对”而已),之所以有“稳、准、狠”之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全国文人的功劳”……正是因为左右“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的是这样三种人,湖北省对他们“批评性报道”能作出及时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而且我还进一步作这样的假设:若是湖北各地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湖北省委省政府做出的这种“规定”,如果全国其它各省都效法湖北省的这类“规定”,对中国的社会舆论监督之发展绝对是一个“大利好”。
那么,在我们社会中存在不存在朱慧松先生在文章中指出的一些“负面问题”呢?对此,毋用回避。不仅存在,有些地方还很严重。不过,我是这样想的,当“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以一种摧枯拉朽之风成为一种社会时尚时,当全国其它各个省份都采取像湖北省这样的做法时,当我们的社会足够地品尝到“批评性报道”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时,那么,即便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批评性报道”再继续 “顽固”,再继续“装作不知道”,再继续“高度的沉默”,那么,等待他们的就一定是被“淘汰”的结局了,因为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毕竟是一种大势所趋啊!
总之,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应该说是一个对当今的舆论监督有促进作用的、叫好的规定,其中虽有不足之处,但不值得时评家们大评而特评,我们总不能通过我们的时评将我们政府的官员评得左右为难、不知如何办才好吧!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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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必重视?
据报道:湖北省委省政府近日发文,要求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以改进党委与政府的工作。该文规定,对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涉及湖北省的批评性报道,有关地方、部门必须在报道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向省委与省政府的监察部门作出情况反馈,并及时调查处理。
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反映了其敢于面对舆论监督并以此来改进工作的勇气和决心,但细细分析却觉得其中颇有些耐人寻味之处:为何只对中央强势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才立刻采取行动?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地方媒体的批评报道就可以无动于衷呢?
每次《焦点访谈》等中央级媒体曝光什么事情,被曝光地上至政府官员、下到具体单位,无不高度重视、通常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制定整改措施,问题也会很快得以解决,这固然反映了当地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可这些问题并非一夜之间产生的,在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往往当地媒体也曾做过报道,为何就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问题越拖越久、越拖越严重呢?
对于地方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的部门是无动于衷,你批你的,我干我的;有的是口头上重视,行动上迟缓,应付一下了事,时隔不久又恢复原样。为何反差会如此强烈?在一些人看来,被中央级媒体曝光了,会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甚至震怒,再不整改、严惩责任人,恐怕自己乌纱帽难保;而被地方媒体曝光了,尽管老百姓议论纷纷,但上级领导却不一定知道,更谈不上会重视和震怒,这样自然可以缓一缓、拖一拖,甚至不理不睬也问题不大。由此可见,这些部门并非真正重视舆论监督并想借此改进自己的工作,而只是害怕被中央媒体曝光后掉自己的面子、影响其在领导心目中的形象,至于百姓会怎么想,该怎样真正为人民服务,就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还有些部门对地方媒体的监督不屑一顾,是觉得其“级别”太低,没有资格监督自己。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媒体有级别之分,但新闻监督却不应有“级别”之分,只要准确、客观,有关部门就应该勇于接受并积极改正,而不能非要等到中央媒体曝光才采取行动。更何况,中央媒体人手有限、版面有限,不可能对每一个地方的每一个问题进行曝光,倘若其不来监督,是否就可以胡作非为,使责任人长期得不到查处呢?
有关部门想借助舆论监督来改进工作是好事,但不应人为地制定条条框框,对于地方媒体批评性报道同样应该高度重视,这样才利于问题尽早而全面地解决。(人民网/朱慧松)
湖北出台新规规范舆论监督后的督查整改工作 人民网武汉4月9日电:日前,湖北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重视舆论监督加强督查整改的意见》,支持舆论监督,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建立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以加强督查整改。
该意见说,为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在全省形成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现就重视舆论监督、加强督查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视和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实现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努力营造重视舆论监督的氛围,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高度负责地处理好舆论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督查整改和反馈有关情况,善于运用舆论监督工具,把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不断推上新的水平。
二、及时反馈舆论监督信息,切实加强整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对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涉及我省的批评性报道,要及时掌握。在报道后的当天或第二天,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即应将初步情况反馈到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对中央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和整改,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无论省领导是否指示和批示,批评性报道是否与事实相符,都要在报道后的15日内向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报告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动态,并同时抄报省委宣传部和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对其他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问题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也要将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在15日内报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并同时抄报省委宣传部和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三、抓好督促检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我省舆论监督的反馈收集与督促整改工作。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在收到反馈信息后,要及时向省领导书面报告,并及时将省领导的指示、批示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传达。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加强跟踪督促检查。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涉及舆论监督的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反馈、整改及时的要进行肯定;对反馈、整改不及时、不得力的要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较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努力营造重视舆论监督的氛围。省委宣传部要建立与重点新闻媒体相互沟通、交流、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重点新闻媒体通报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工作动态和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使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了解湖北、宣传湖北;向重点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对中央新闻媒体在我省进行采访活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各级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我省的舆论监督情况,要进行动态分析,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把握规律,为省委、省政府开展有关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做好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工作,加强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观点有不同看法的,要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不得以极端方式影响新闻媒体的正常工作。
五、加强对省内新闻媒体的指导。省委宣传部对省内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加强指导和引导,使省内新闻媒体不断改进、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增强舆论监督的准确性、客观性,减少随意性、主观性。要加强对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党性教育和法制意识教育,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严禁对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严禁“有偿新闻”和“人情新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整改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加强舆论监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一位副书记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委宣传部长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督查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掌握有关我省的舆论监督情况,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查与协调,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对整改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处理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人民网/荣先明 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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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布时间:2009/10/30
引用本文:
邵道生.为湖北省重视批评性报道叫一声好——兼评《对地方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不必重视?》.http://hftc.firstlight.cn/View.aspx?infoid=832937&cb=fanshujingxg.
发布时间:2009/10/30.检索时间:202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