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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拟开展上述职业技能培训的,均可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办学申请。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的要求,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设置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7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
技工学校在校生中(包括第三年实习生)涉及地震灾区的借读生总量,家中有受灾情况的借读生总量以及借读生返乡情况等。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区域内、原有承担以上有关新职业试点任务的培训学校,按照此次发布的培训设置标准重新进行认定。具体要求、审批程序和提交文件,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执行。经重新认定后,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继续开展培训;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相关职业培训资格。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首都经济发展及就业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坚持技工学校合理布局和专业调整的改革方向,坚持育人与用人相结合的方针,确保我市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报表使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24号)中的《技工学校综合情况》(表号:劳社统就业8号)表和续表(表样见附件1);同时填报《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表号:国统制[2007]3号,表样见附件2)。统计期为自然年度。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属地内的相关学校办理增项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专业设置要求和未参加国家统考职业重新认定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取消相应统考职业的培训资格,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05年北京各级普通学校基本情况。
2005年北京各级民办学校基本情况。
2005年北京各级成人学校基本情况。
北京市2006学年各级各类学校校数、教职工、专任教师情况。
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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