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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血气、激情等概念。正义感提出对等报复的诉求,既反映人受到伤害后通过行动捍卫权利和尊严的勇气,也反映公众或集体在特定情境下有关正义或者应当的价值判断和期许。正义感是主体意志和权利的体现,通过司法场域的商谈和交流,个体性的正义感获得公共理性,正义感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正义感是法律实现其自然目的的一个基本要素,一方面对主体参与法律活动、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提供价值上的支持和引导...
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咏之,作《甘棠》之诗。
“权利”作为人类生活与行动的凭籍,蕴含着丰富的人类学内涵。西方法人类学与一般法理学的分析框架不适合中国法人类学中“权利”的概念分析。在中国法人类学语境中,“权利”的概念本源可追溯至先秦时期,直到19世纪后期,“权利”才完成了从“日常概念”向“法律概念”的转变。“权利”的概念特征是“双重经验性”,以及基于“双重经验性”形成的“意义多元性”与“意义不确定性”。辨析“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差异,厘清...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据宋代郑克编著的《折狱龟鉴》等记载,在西汉汉宣帝年间,颍川郡有一富户,兄弟俩结婚后尚未分家析产,他们的媳妇同时怀了孕。大嫂“胎伤”,二嫂生了一个胖小子;大嫂声称孩子是自己所生,他们争执了三年,官司打到颍川太守黄霸那里。
唐王朝建立后,将“以孝治天下”作为立国原则。唐律作为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表现,其主要特征是“礼”与“法”的完美融合,唐太宗明确指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强调要把一切违背礼教的行为写进法典,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严惩。
张释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树碑立传的最高司法官员。《二十四史·汉书》的作者班固对张释之的画像是:“释之典刑,国宪以平。”张释之执掌刑狱,天下的律法得以公平严格的执行。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记述说,“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寥寥数语,从骨子里刻画出一代循吏公正司法的典范形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应采注意义务路径,而非以“知道”和“应当知道”为核心概念。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来源有二,即“法令上义务”和“一般防范损害发生之义务”,而“危险之先行行为”无法作为生成阶段的义务来源。我国现行法中涉服务提供者的保护性规范提供了丰富的注意义务内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应包含一般审查义务,也不必强调特殊审查义务,后者已内嵌于法律对算法的评价之中。服务提供者注意...
法家思想最早萌芽于春秋早期,战国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学派。法家强调法律对治国理政的意义重大,并且提出一整套理论和方法,为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
当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阅核制本质上仍然是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差别在于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类案件”外,还覆盖了原本属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自留地”的“非四类案件”。阅核在形式上虽然仍属文书签发制,却只是一项程序启动权,而非实体处分权,因此并非个案审批制的翻版。从改革背景看,阅核制的出台主要是为弥补“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不足,这表现为:一是“四类案件”本身难以发现和识别,二是考核压力...
公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可以有多种方案。美国将公开个人信息排除在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欧盟将公开与非公开信息一体保护,我国则采取中间道路,对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弱化保护。我国方案整体具有合理性,但应进一步阐释其法理、设计其制度。在法理层面,公开个人信息在公开环节已经经过利益权衡,这降低了其法律保护特别是个体控制的正当性。然而公开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处理仍然可能汇聚风险,同时信息处理者与个体往往形成缺乏信任的陌...
人类个体知识传递面临如何转化为群体知识、如何实现代际传承两大难题,具体到法律领域表现为教育的代际递减、案例的信息过载与立法的过度抽象,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错常同犯”以及裁判规则难以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三大问题。各国司法将视线投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辅助司法事务和有限的智能审判上的探索初具成效,但让算法学会裁判的“正向路径”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举步维艰。在强人工智能成熟前,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案件质...
近期以来,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被侵犯、被不正当损害的事件偶有发生,并随着媒体的曝光热度急剧升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作用于恢复和补救家庭教育功能的救济性规则,在家庭教育干预体系中承担程序保障功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法院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呈局部过热、整体偏冷的双面镜像,部分法院积极突破法定条件,降低标准、扩大范围泛化适用;更多法院基于治理效果、办案压力、保障机制等因素对该制度适用持保守态度,倾向选择性适用或者回避适用。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作为新制度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存在基础理论准备不足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