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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相关记录1248844条 . 查询时间(0.375 秒)
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一种颇具特色的量刑协商机制。根据律师参与这一程序的方式,量刑协商可分为消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和积极的量刑协商模式,前者属于一种最低限度的量刑协商,后者则属于可产生积极效果的协商模式,有待于通过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加以激活。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属于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结果,具有量刑协议书的属性,对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法官的裁判则不具有必然...
土地空间根据建筑结构、设施用途与开发利用深度等标准有不同分类方式。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类型,依据有偿或无偿、法定或约定、权利行使为独占或非独占三组影响因素,组合排列出有偿出让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有偿的空间役权、法定有偿的公共役权以及法定无偿的空间相邻关系,体现了利用人对于土地空间的不同需求,各种权利类型之间只存在强弱程度的差别。在公共轨道交通、矿业用地、地下油...
法院创设权分概括创设权和具体创设权,其归属和司法权配置受制于法院法定、管辖权法定的宪法原则。该原则源于17世纪英国,18世纪被法国采纳,其原旨乃反对肢解刑事司法权、禁止指定审判法官或设立刑事特别法院(庭)。宪法成文化运动致使其扩张至行民领域,但在司法科学化冲击下其重归原点,并成为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形式要件为法院创设权依重要性分别保留于宪法与法律,实质要件为刑事司法权绝对保留、行民司法权相对保留。司...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挥治理实效的关键,应当是激活地方横向监督机制,而非消解制度发展的“国家化”。利用双重差分法的实证检验表明,基于“国家化”路径发展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试点期间显著降低了工业废水的排放,发挥了治理实效。未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应注重以多样化方式扩大社会主体参与,更为关键的应是继续提升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要求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实践证明...
与宪法采取了多层级的组织性法律保留不同,《立法法》第8条第2项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统统实行了法律保留。《立法法》与宪法的不一致说明,组织性法律保留需要与宪法保留、行政保留、司法保留等进行协调,从而来合理界定组织性法律保留的范围。对于产生,最高国家机关的产生应当实行宪法保留。对于职权,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实行了宪法保留,检察机关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
商标使用行为由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所构造,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价值与功能及主观与客观等多个维度进行界定,但商标立法的实质主义是其底色。商标使用行为的构成应以商标标识的识别性和商业使用的公开性为必要,以商标法效力范围为默示前提,并区分商标使用与商标标识使用。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判断应当以构成商标使用为坐标,以商标法效力范围内的市场活动为事实依据,据此以不构成商标使用和商标侵权为原则和常规,构成商标使用和...
死刑存废是一个以公众认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死刑政策决策与死刑制度设计必须认真对待民意。基于三万余个样本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虽然多数受访者仍然支持保留死刑,报应和威慑是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两大观念支柱,但是,中国主流民意对死刑的认同已经发生了明显松动,不再绝对认同死刑,绝大多数中国民众已经无条件地支持或有条件地接受废除死刑。一旦提供了恰当的死刑替代措施,近八成一般性地支持保留死刑...
由于认罪认罚与其它量刑情节之间存在重合,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需要依附于自首、坦白、积极赔偿等实体性的从宽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应当在其它量刑情节之外适用额外的从宽。通过采集自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以来六个城市法院裁判的3012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首先,司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部分依附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
2019年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从表象上,这种冲突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其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呈扩展趋势,重罪案件所占比例逐步提升。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具有同质化的特征,未能有效识别重罪案件适用的特殊性。重罪与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价值取向应有所区别,前者着眼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引导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等,但其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受限。在律师参与、证据制度、量刑建议和庭审程序等方面,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呈现一定的独特性...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关于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其根本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从量刑公正、均衡、...
以责任和预防为核心的量刑理论试图竖起一块量刑“天花板”,以防止重刑主义。而量刑实务立场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改革逻辑对于责任刑从根本上制约量刑这一点却认识不足,从而形成对罪犯一旦从重处罚情节较多时,其刑期就可以一直向上累加的不当认识。揭示量刑理论和实践的关键差异对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科学化有积极意义。未来有必要对量刑理论进行适度改造,以满足量刑实践的“简洁化”要求,注重区分“犯罪的过程性情节...
《监察法》正式开启问责法治新时代。《监察法》明确赋予监察机关问责权,意味着问责被正式赋予法定涵义。作为专司反腐败的国家机构,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这对于提升问责决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问责在整肃吏治、倒逼领导人员良好履职并满足人民期待方面的多元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察法》实施两年来,问责泛化、虚化以及简单化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监察法》,与传统责任追究机制不同,监察问责剑指兼具政治维度和道德...
《民法典》第344-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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